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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2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熙嫣陳玉完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97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關於因財產權涉訟(請求精神慰籍金)部分之金額三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萬六千零五十元;關於非因財產權涉訟(請求回復名譽)部分,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千五百元,合計五萬零五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29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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