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29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97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關於因財產權涉訟(請求精神慰籍金)部分之金額三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萬六千零五十元;關於非因財產權涉訟(請求回復名譽)部分,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千五百元,合計五萬零五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