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349號上 訴 人 文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梅桂君律師 被 上訴人 育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