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7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709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辛○○(民國79年5月17日生)
- 法定代理人
- 丑○○
- 上訴人
- 己○○
乙○○
丙○○
癸○○
子○○
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