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國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之
- 被上訴人
- 銓敘部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4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