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國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國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大漢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 訴訟代理人
- 廖美智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戊○為上訴人大漢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丁○○,於本院判決送達前之97年3月28日變更為戊○,並經戊○於97年8月12日聲明承受訴訟,表明追認前所為一切訴訟行為,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公司登記資料可稽,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