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326號
- 上訴人
- 日之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達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開庭前7日提出被上訴人未執行項目(如車體廣告等)應扣除之金額,繕本並請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32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開庭前7日提出被上訴人未執行項目(如車體廣告等)應扣除之金額,繕本並請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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