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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2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鄭三源王聖惠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326號

上訴人
日之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開庭前7日提出被上訴人未執行項目(如車體廣告等)應扣除之金額,繕本並請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周美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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