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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駿璧陳邦豪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551號

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生圓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原名李初貞)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上訴人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仁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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