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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7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沈方維王淇梓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671號

上訴人
品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被上訴人
立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陳佑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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