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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901號上 訴 人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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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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