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吉立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901號上 訴 人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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