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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沈方維呂淑玲湯美玉

  • 當事人
    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969號上 訴 人 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2月2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 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將97年2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自行送達對造,並於97年2月25日準備程序提出如附件之書 證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蕭進忠 附件:一、匯款被上訴人之簽呈、傳票資料等。 二、其餘匯款錯誤之員工已返還款項之證據。 三、上訴人終止兩造勞僱關係之依據,如係工作規則,請提出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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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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