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969號上 訴 人 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2月2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 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將97年2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自行送達對造,並於97年2月25日準備程序提出如附件之書 證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蕭進忠 附件:一、匯款被上訴人之簽呈、傳票資料等。 二、其餘匯款錯誤之員工已返還款項之證據。 三、上訴人終止兩造勞僱關係之依據,如係工作規則,請提出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