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125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凌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凌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