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38號上 訴 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陳麗玢律師 被上訴人 榮盛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