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上字第35號
- 上訴人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訴願案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行政爭訟程序,除行政法院審理案件之行政訴訟程序外,尚包括其前置程序,即訴願及相當於訴願之程序,合先敘明。
二、查上訴人主張訴外人豐昌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昌行公司)於民國89年9月25日將18箱裝有珊瑚之貨物交由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I612號班機,自香港運抵桃園中正機場,於被上訴人所屬之倉庫存放,因其中編號7(即第7箱)之貨物遺失,上訴人已依約賠償豐昌行公司所受損害,依保險代位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向被上訴人求償。系爭編號7貨物係遭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下稱台北關稅局)以無主物沒入,豐昌行公司已依訴願程序請求台北關稅局發還,現由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訴願案受理中。如系爭編號7之貨物因行政爭訟程序,經台北關稅局准予發還,被上訴人即無庸負賠償責任,是該行政爭訟程序之判斷結果,會影響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而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等情,業據其提出訴願書影本為證,核無不合。是本院認於前揭行政爭訟程序終結確定之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