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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2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魏麗娟蔡芳齡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25號

上訴人
鉅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勝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不服本院96年度再字第2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18,500元,應徵再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37,437元,合計74,874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1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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