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25號
- 上訴人
- 鉅府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勝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不服本院96年度再字第2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18,500元,應徵再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37,437元,合計74,874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1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