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崧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張旭業律師
- 再審被告
- 銓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銓弘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新台幣4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