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
- 再審原告
- 健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東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提起在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818,024元(再審原告於前審訴訟程序主張再審被告債權剔除後,
再審原告可獲分配之利益),應徵裁判費 13,38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
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