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林丁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健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東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提起在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818,024元(再審原告於前審訴訟程序主張再審被告債權剔除後,

再審原告可獲分配之利益),應徵裁判費 13,38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

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