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81號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鎂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祥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應徵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 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