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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吳光釗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字第87號附帶上訴人 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乙○○等二人因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十庭 受命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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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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