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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豐澤吳光釗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

上訴人
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8 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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