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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黃豐澤吳光釗蕭艿菁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上 訴 人 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7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8 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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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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