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
- 上訴人
- 順一儀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義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幸樺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8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8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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