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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6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阮富枝吳麗惠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69號

上訴人
永世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96年4月2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96年5月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見原法院勞訴卷第34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豐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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