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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1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王聖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108號

上訴人
力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欽即景順企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提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7年7月2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見本院卷第59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6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王聖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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