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力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欽即景順企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提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7年7月2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見本院卷第59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6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