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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劉勝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
良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泰科消防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52,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71元,未據其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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