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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豐澤吳光釗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優識企劃有限公司(原名優識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
即被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麗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複代理人
余盈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志傑律師

      周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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