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優識企劃有限公司(原名優識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
- 即被上訴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麗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詩蘋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盈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志傑律師
周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