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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敬修藍文祥黃騰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67號

上訴人
陞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叁萬捌仟零叁拾壹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外,其餘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黃騰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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