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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敬修藍文祥黃騰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67號

上訴人
陞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被上訴人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為訴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人提起上訴,如未繳足應納之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原僅就新台幣(下同)158萬5047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嗣於本院為訴之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245萬2376元本息,惟就擴張之訴即86萬7329元部分(0000000-0000000=867329)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10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未就擴張之訴部分補繳上訴裁判費,此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所提擴張之訴部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黃騰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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