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77號
- 上訴人
- 炬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 上列1人複代理人
- 乙○○ 住臺北市○○○路○段59號12樓
- 參加人
- 北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戊○○ 住同上
- 上訴人
-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松棟律師
- 設新竹縣芎林鄉中坑村10鄰4號
- 設臺北市○○○路○段145之1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2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