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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恩山黃國忠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89號

上訴人
唯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太陽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陳德純律師

      劉志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郭松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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