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8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唯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魏憶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合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太陽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浦田諭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志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浦田諭」。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於「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等字前增列「㈠本件被上訴人台灣太陽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甲○○○,嗣於本院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浦田諭,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91、192頁),茲浦田諭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㈡」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