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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順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6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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