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 上訴人
- 順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岳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昌律師
- 6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