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 上訴人
- 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士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順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六萬六千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三萬五千二百零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