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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鄭雅萍詹文馨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易字第47號

上訴人
黃明進即廣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品盛營造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淼雄律師
87巷103弄10號1樓
87巷103弄1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5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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