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3號上 訴 人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 上訴人 考選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