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抗告人
- 即第三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丙○○與債務人乙○○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3392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其業已向原法院民事庭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尚在審理中,在該訴訟判決確定前,請求停止執行云云。
二、原法院以:本件既未經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執行法院自不得停止執行,爰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以:其確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訴,經原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49號受理在案 ,其請求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於法有據,原法院執行處裁定駁回其聲請,顯有未當,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四、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又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審判未確定前,應否停止執行,由受訴法院酌量情形定之,執行法院並無酌定之權,故第三人以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者,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由受訴法院酌定應否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五、經查:本件抗告人所陳其已提起異議之訴,縱屬實情,惟依前開說明,抗告人應向受理其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法院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本件抗告人既未提出法院准予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暨其已依該裁定提供所命擔保之證明文件,原執行法院自無從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則抗告人請求停止執行,自無從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13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