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1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恩山楊絮雲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129號

抗告人
忻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7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向經濟部及相對人公司查詢,均無法補正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2 條、第242 條規定,提起抗告,請求調閱相對人公司向原法院聲請重整卷證,以明該公司真正之法定代理人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蓋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並無確定力,聲請人不妨於補正合法要件後,重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或逕行提起訴訟,自無許其聲明不服之必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立法理由參照)。查,抗告人因相對人公司積欠票款新台幣328,450 元,聲請支付命令,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王金世英」,原法院乃於96年11月20日以96年度促字第44705 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該裁定已於96年11月27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僅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未補正相對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有聲請狀、裁定書、送達證書、陳報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見原法院卷第3 頁、第16頁、第17頁、第20-28 頁),抗告人聲請支付命令顯未遵守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所定之程式,依前揭說明,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即屬適法,且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則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