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35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魏麗娟蔡芳齡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354號

再抗告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提起之再為抗告,準用同法第3編第2章有關上訴之規定;而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另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後段、第466條之1、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抗告人對於96年4月26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35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然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6日為寄存送達予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再抗告人雖已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惟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則其提起本件再抗告自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麗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35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