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8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80號
- 抗告人
- 富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抗告人
- 乙○○
- 1樓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 (即
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4年度聲字第334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富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利泰建設)及連帶保證人乙○○與周文宗於民國85年 5月24日簽訂合建契約後,周文宗在85年 7月10日向抗告人富利泰建設借款新臺幣(下同) 550萬元未歸還。簽約後,土地發生問題致房屋蓋在鄰地上,富利泰建設因此拿出 2千多萬元購買鄰地,而周文宗於房屋完成後,不按照合約約定之時間將土地移轉予客戶,造成富利泰建設財務之嚴重損失等語,求為廢棄原裁定。
二、按,本件係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而抗告意旨所陳述者,應屬本案訴訟該審酌之問題,與確定訴訟費用額無關;如抗告人之真意係對周文宗有債權可資抵銷,應另行起訴主張之。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其理由與本件無關,其抗告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