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929號 抗 告 人 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6805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