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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林鄉誠楊豐卿許紋華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929號 抗 告 人 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6805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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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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