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964號再抗告 人 友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抗告 人 和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亞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本院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