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31號
第一上訴人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翁顯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第二上訴人 維忠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林孝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所偉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主文第一項中已就有關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廢棄,惟於主文第五項中漏未諭知,而有顯然錯誤,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