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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31號

  第一上訴人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第二上訴人 維忠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林孝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所偉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主文第一項中已就有關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廢棄,惟於主文第五項中漏未諭知,而有顯然錯誤,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3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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