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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蘭黃麟倫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律師
被上訴人
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號1樓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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