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律師 被 上訴人 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