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志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複 代理 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鼎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七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上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本件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8年2月6日智院真技字第 0980000074號函指派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 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