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林恩山黃國忠陳雅玲
  • 法定代理人
    乙○○、丁○○、甲○○、丙○○

  • 上訴人
    志上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鼎崴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志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複 代理 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鼎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七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上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本件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8年2月6日智院真技字第 0980000074號函指派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 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