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劉勝吉、滕允潔、鄭威莉
- 當事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晶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上訴事件(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45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者,法院始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力負擔上訴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查本院依職權調閱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95年度所得給付總額計新台幣(下同)45萬2093元,並投資鴻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緯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玩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財產總額計456萬0400元,難認其所謂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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