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晶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上訴事件(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45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始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力負擔上訴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查本院依職權調閱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95年度所得給付總額計新台幣(下同)45萬2093元,並投資鴻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緯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玩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財產總額計456萬0400元,難認其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