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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劉勝吉滕允潔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晶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上訴事件(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45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始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力負擔上訴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查本院依職權調閱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95年度所得給付總額計新台幣(下同)45萬2093元,並投資鴻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緯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玩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財產總額計456萬0400元,難認其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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