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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龍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Levi Strauss,USA,LCC)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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