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龍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龍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Levi Strauss,USA,LCC)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