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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1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敬修藍文祥黃騰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27號

上訴人
羅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參加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柒佰叁拾陸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4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黃騰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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