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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恩山黃國忠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204號

上訴人
佶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上訴人
倢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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