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254號
- 上訴人
- 誠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明水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命上訴人陳報系爭不動產是否已另行轉售他人?如已轉售他人,轉售金額為何?並提出買賣契約。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