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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5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魏麗娟梁宏哲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254號

上訴人
誠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命上訴人陳報系爭不動產是否已另行轉售他人?如已轉售他人,轉售金額為何?並提出買賣契約。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陳博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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