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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駿璧王麗莉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62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因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42號及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抗字第728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曾於96年7月25日當庭裁定,及於96年11月8日再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業經上訴人於96年11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憑,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6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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