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47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47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捌佰壹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玖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玖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