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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鄭雅萍詹文馨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06號

上訴人
丹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上訴人
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1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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